来源时间为:2025-5-30
郴州市水果行业经营者:
为规范我市水果市场的价格和竞争秩序,综合整治“内卷式”恶性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
三、严禁下列行为:
1、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3、不得出现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
4、不得对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5、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
6、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相关经营者应全面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和竞争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