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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公布3起网络餐饮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6/4/20 6:22:24 点击:

来源时间为:2026-04-10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领域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现将3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梧州市万秀区某酸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菠萝酸嘢(自制)案

2025年12月10日,万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当事人制售菠萝酸嘢(自制)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制售的菠萝酸嘢(自制)的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万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蒙山县某甜品店经营以假充真食品案

2025年11月10日,蒙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某甜品店在外卖平台上销售的“炸牛肉小串”怀疑存在以鸭肉冒充牛肉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对该店进行核查,发现该店使用品名为“犇肉风味串”(配料:鸭肉)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后标注“牛肉小串”在外卖平台上进行售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以假充真食品的违法事实。蒙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蒙山县某甜品铺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要求公示主要原料名称案

2026年1月12日,根据投诉举报,蒙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甜品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甜品铺在外卖平台上售卖的“骨肉相连”使用的原料为鸡胸肉、鸭胸软骨,与其在平台上标注的主要原料为“黄牛肉”的信息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要求公示主要原料名称的违法事实。蒙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孔国俊通讯员周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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