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6-01-08
皖马交罚〔2026〕1000017号张超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字体大小:】发布时间:2026-01-0817:10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至好友和朋友圈
×案号:
皖马交罚〔2026〕1000017号
案件名称:
张超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当事人:
张超
当事人地址:
执法单位: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违法事实:
2026年01月05日16时30分,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市政热线12345,称群众投诉一江苏籍车辆无证在马鞍山市从事危险品运输活动。17时34分,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陈圣荣(12100017110)、马胜(12100017152)赶至马鞍山市九华西路与205国道交叉中石化加油站附近,发现黄苏CHL203重型半挂牵引车已被交警拦停。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车辆进行检查,检查核实黄苏CHL203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是张超,装载的货物为锂离子电池组,数量为158EA,从南京市运往广西凭祥市。锂离子电池组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2018(JT-T617.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中所列第九类危险品(P903)。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该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经核实张超驾驶的黄苏CHL203重型半挂牵引车未办理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张超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当事人张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情节一般。本机关已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有贰份询问笔录、柒份执法视频、伍份驾驶员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贰份发货单及译文截图、壹份车辆挂靠协议、贰份第三方检测报告及运输产品安全性说明表格复印件、壹份货主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危险品名录中锂离子电池组位置截图、壹份部省公建交通运输系统查询为初次违法截图等证实。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听证。
处罚依据:
第55条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救济渠道: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日期:
2026-01-08公示日期:2026年01月08日
当事人已履行处罚义务。
文章来源于:http://www.pmxl.oeg.cn 品名
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其真实性与本站无关,请网友慎重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