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条【负责人职责】 危险物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把危险物品管理列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危险物品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危险物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各机构、人员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并组织监督考核;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物品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保证危险物品管理所必需的力量、资金和物资、装备、器材、设备、设施投入,保证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押运人员、监护人员等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资格条件要求;
(五)建立危险物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检查危险物品管理情况,及时消除危险物品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主要负责人履行的危险物品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物品单位应当依照《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安全总监;放射性物品单位的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或者高级安全工程师资格,其他危险物品单位的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高级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标准对本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和结果。
第十一条【单位辨识】 危险物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标准对本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五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组织安全评价,依据分级判定标准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
安全评价可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可能性、严重程度;
(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六)重大危险源等级;
(七)防范事故对策措施;
(八)事故应急预案有效性评价;
(九)安全评价结论。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评估】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作出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管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依照其规定组织安全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重大危险源没有规定安全评价的,危险物品单位应当依据分级判定标准组织安全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危险物品单位对安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应当在安全评估报告签署意见并签名。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管理危险物品的单位可自行组织安全评估,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可能性、严重程度;
(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六)重大危险源等级;
(七)防范事故对策措施;
(八)事故应急预案有效性评估;
(九)安全评估结论。
第九条 一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二级重大危险源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在生产经营单位总体安全评价中已涉及重大危险源专项内容的不再重复评价,但内容不得少于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评估频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的频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频次,国家有关部门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一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放射性物品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
危险物品单位总体安全评价、安全评估中已涉及重大危险源专项内容的不再重复评价、评估,但评估内容不得少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一)生产工艺、材料、规模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
(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四)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
(五)其他。
第十四条【重新评价评估】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物品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一)生产工艺、材料、规模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或者使用或者管理危险物品的工艺、规模、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
(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安全风险程度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四)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措施、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记录、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总结;
(八)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其他。
第十五条【登记建档】 危险物品单位应对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危险物品单位基本情况表;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六)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措施、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记录、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演练总结;
(八)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十)其他。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至(四)档案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原备案部门提出核销申请。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备案、变更和核销】 危险物品单位应在对重大危险源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九项档案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重新备案;第十五条第九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办理变更。
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向原备案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并提供相关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原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予以核销,对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不予核销。危险物品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要求的安全管理措施。
1.吸取天津港“8·12”危险物品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明确重大危险源应当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2.参考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备案做法,适当延长危险物品单位申请备案期限,从5个工作日延长到10个工作日。
3.明确重大危险源核销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重大危险源安全状态的变化,对重大危险源异常情况和监控系统故障实现自动报警。监控系统包括现场视频监控,以及根据温度、压力、液位、流量、风速、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度等安全技术参数。视频监控要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联网。
第十七条【监控】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重大危险源安全状态的变化,对重大危险源异常情况和监控系统故障实现自动报警。监控系统包括现场视频监控、应急广播、周界入侵警报,以及根据温度、压力、液位、流量、风速、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度等安全技术参数。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联网。
放射性物品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应当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监控参数由国家或者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确定。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视频监控应当与公安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本条周界:由危险物品单位管控、区分重大危险源所在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的界线。由危险物品单位自行划定。
37条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内管控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控制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由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41条周边安全控制线: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划定的控制线。危险物品单位提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公安机关和农业机械部门管控。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加强技术措施管理,推广安装阻隔防爆材料、自动控制系统、安全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 危险物品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加强技术措施管理,推广安装阻隔防爆材料、自动控制系统、安全检测报警系统、防护安全联锁或者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和防止误操作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还应当具有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文章来源于:http://www.pmxl.oeg.cn 品名
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其真实性与本站无关,请网友慎重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