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承包方或者服务方拟出入重大危险源区域的人员,由危险物品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制发临时出入证件;承包方或者服务方人员每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均应当查验临时出入证件;
(三)对承包方或者服务方拟进出重大危险源区域的设备、设施和工具、器材等,由危险物品单位生产调度机构负责人、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制发临时出入证件;承包方或者服务方的设备、设施和工具、器材等每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均应当查验临时出入证件;
(四)安排专门人员每天对承包方或者服务方的作业活动进行检查协调,向承包方或者服务方人员告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作业方案实施前,承包方或者服务方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本单位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作业方案交底,危险物品单位技术负责人向本单位检查协调承包方或者服务方作业活动的专门人员进行作业方案交底。
承包方或者服务方的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承包方或者服务方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单位检查协调承包方或者服务方作业活动的专门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安全报告】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编撰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情况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应当抄报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重大危险源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的职责履行情况,危险源辨识情况,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管控效果评估,应急演练计划及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情况等内容。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关闭前,必须消除重大危险源。
第三十四条【停业处置】 危险物品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以及危险物品,不得丢弃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重大危险源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作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放射性物品重大危险源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处理责任;变更前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中不得免除当事人的处理义务。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信息化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危险物品信息化监管,对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对登记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接入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实行合理规划和严格控制。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必须进入化学工业园区,有实物交易行为的经营单位进入交易市场。
对目前已在城市建成区周边建有较多重大危险源的地区应不再规划新的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规划管控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实行合理规划和严格控制。新建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专门规划的园区内实施,有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实物交易行为的经营单位进入交易市场。
对目前已在城市建成区周边建有较多重大危险源的地区应不再规划新的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规划管控2】 设立或者调整化工园区,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在组织研究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设立或者调整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应当符合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经申请人在组织研究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后审查决定。
化工园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划定的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报送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后,由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将有关内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1.《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化工园区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定公布”,细化明确化工园区设立调整程序。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3.《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化工园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后,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有关内容按程序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采用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氯化、硝化、合成氨等危险化工工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八条【安全准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采用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氯化、硝化、合成氨等危险化工工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自治区禁止生产烟花爆竹。自治区禁止在互联网上销售、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互联网平台应当封禁前述销售、购买信息,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把销售者、购买者信息报告公安机关。
1.《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烟花爆竹…不再新增生产厂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全区不再新批建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全区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统筹发展和安全,拟对生产烟花爆竹作出禁止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二条“禁止在互联网上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共同配合,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和要求,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九条【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共同配合,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和要求,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视频监控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应与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实时调阅重大危险源视频监控图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实现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三级平台的预警联动。
第四十条【视频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视频监控巡查。
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应与有关部门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实时调阅重大危险源视频监控图像。
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实现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三级平台的预警联动。
第四十一条【道路交通和飞行管制】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对重大危险源周边道路采取必要的分流、限行、限速等管制措施。
农业机械部门根据公安机关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周边管制措施和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周边安全控制线,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在定位管制平台设置电子围栏。危险物品单位确需安排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进入重大危险源周边安全控制线内作业的,按高风险作业编制作业方案报应急管理或者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到农业机械部门办理施工期间的放松管制。
飞行管制部门根据需要对重大危险源周边实行飞行管制。
《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核销等工作的综合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核销等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初审后的一、二、三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二)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初审后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和核销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重大危险源等级确认、备案和核销申请,必要时应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备案和核销。
第四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确认、备案和核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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