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5-10-11
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的函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涉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安排,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2〕4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等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重大危险源的规定,借鉴相关省市重大危险源立法成果,结合我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制度运行和安全管理情况,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现于本厅网站全文公开。社会各界和公众对办法的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1月14日前以信函、传真或者电子方式反馈我厅政策法规处,也可联系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代为反馈。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59号
联 系 人:刘明仙
联系电话:0991-5093134,0991-5093135(传真)
邮箱:wycm018@yjgl.xinjiang.gov.cn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5年10月1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对照表(第一稿)
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新政办发〔2012〕40号
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稿
依据、理由或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化解和管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辖范围或者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建立区域、兵地安全生产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实行兵地统一安全生产政策、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重大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备、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有毒物质的贮罐区(贮罐);
(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库区(库);
(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花剂、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井工开采煤矿;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十)棉花库区(库)、木材库区(库)、纸和纸制品及原材料库区(库);
(十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十二)其他。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认定和分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危险货物杂类,列入《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
物品列入《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即按放射性物品管理,物品同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按危险化学品管理。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认定和分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原则和机制】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重大危险源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和管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
重大危险源监督和管理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六条“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3.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风险客观存在,除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需要管控安全风险。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价、登记建档、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管理危险物品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危险物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系统,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安全评价、登记建档、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防范化解管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把使用或管理危险物品的单位与生产经营单位一并纳入制度规制范围,方可消除监督和管理盲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政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化解和管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
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管道(长输管道除外)、锅炉、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管网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棉花库区(库)、木材库区(库)、纸和纸制品及原材料库区(库)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山、棉花库区(库)、木材库区(库)、纸和纸制品及原材料库区(库)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物品运输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压力管道(长输管道除外)、锅炉、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商务、卫生健康、海关、供销社以及其他部门负责直接管理单位、场所的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和安全管理,指导协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管理危险物品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和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明确重大危险源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情况,编制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推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条【政府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情况,把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处置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生态环境灾难、火灾事故灾难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推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编制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处置专项方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危险物品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制度保障和安全条件】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构建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重大危险源标准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