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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的函

2026/5/8 12:20:46 点击:
确认、备案、核销等工作的综合管理;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核销等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初审后的一、二、三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初审后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备案和核销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危险物品单位提出的重大危险源等级确认、备案和核销申请,必要时应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备案和核销。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登记建档、检测和监控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检测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六)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应急救援器材配备、应急预案演练及与周边单位和人员应急联动等情况;

(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其他。

第四十三条【检查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物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登记建档、检测和监控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检测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六)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应急救援器材配备、应急预案演练及与周边单位和人员应急联动等情况;

(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和周边环境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达到有关规定要求,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

第四十四条【检查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和周边环境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危险物品单位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危险物品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达到有关规定要求,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不适应城市发展、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和控制,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搬迁。

第四十五条【搬迁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督促危险物品单位对已不适应城市发展、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和控制,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搬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法处理】 危险物品单位未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职责,构成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第四十七条【事故和失职问责】 未履行重大危险源监督或者管理职责,对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负有责任,或者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力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十八条【协会自律和服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危险物品单位提供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管控的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四十九条【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依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辖范围或者所属单位的奖励依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规定执行;举报人、报告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分级判定标准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分级判定标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判定标准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执行。其他领域的重大危险源分级判定标准,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部门规定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新政办发〔2012〕40号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说明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涉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安排,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2〕40号)。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和管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总结我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制度运行和安全管理情况,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等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重大危险源的制度规定,借鉴河北、河南等省重大危险源立法成果,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重大危险源是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把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杂类等9类,与《危险化学品目录》《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存在交叉关系。办法规定,物品列入《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即按放射性物品管理,物品同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第三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设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判定标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设定了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把放射物品分为三类,?一类放射性物品包括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二类放射性物品包括Ⅱ、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三类放射性物品包括Ⅳ、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等。办法规定,有关行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分级判定标准,国家标准规范的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国家没有标准规范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

二、关于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体制机制,办法明确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办法明确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科技、商务、卫生健康、海关部门及供销社的重大危险源监督和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

三、强化危险物品单位主体责任。在原规定基础上,办法从十个方面对危险物品单位增加规定或细化了责任事项:一是要求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构建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重大危险源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第九条);二是明确了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总监配备要求(第十条);三是明确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要求(第十九条);四是增加安全风险警示公告制度,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义务(第二十二条);五是增加个体防护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第二十四条);六是细化规定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救援队员条件,细化明确应急演练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七是明确了建立应急值守制度配备值班人员、重大危险源单位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第二十七条),接到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害预警通报要响应(第二十八条);八是对涉及重大危险源或者威胁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危险作业、外包服务的管控措施(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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